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企業)的管理,解決市屬企業在改制重組、國有產權交易、投資管理、企業擔保、國有資產出租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升企業運行質量和效益,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改革重組
(一)批準程序。市屬企業和主業關系到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承擔市政府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子企業改革由市屬企業審批,其它類型企業改革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審批;市屬各大園區企業改革由園區管委會審批。
(二)一般流程。1.制訂改制方案。企業做好改制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制訂改制方案(企業管理層成員通過增資擴股等方式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由產權持有單位制定)。2.履行決策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履行決策程序。3.開展審計評估。在市國資委中介機構資源庫中選取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并按規定履行項目備案或核準手續。4.實施產權交易。做好產權交易準備工作,按照《宿州市國資委宿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宿州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宿國資〔2017〕17號)要求實施進場交易,完成產權交割。5.辦理變更登記。做好國有產權、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
(三)關鍵環節。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采用引進戰略投資者、轉讓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要經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聽取意見;改制前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組織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職工安置的,必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決議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四)依法依規。企業改制方案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必須經市法制辦審核同意并出具意見后方能進入審批環節;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科學制訂風險評估和維穩預案。
二、關于國有產權交易
(一)批準程序。市屬企業資產或產權交易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形成書面決議后,報市國資委批準(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或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它企業按產權歸屬,由產權持有單位按照《宿州市國資委宿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宿州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宿國資〔2017〕17號)規定程序操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或資產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國有產權或資產賬面值或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上的(不含100萬元)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產權、股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經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賬面值和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資產轉讓,由產權持有單位按照經市國資委備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確定的方式進行轉讓。
(二)增減資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形成書面決議后,報市國資委批準。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依法行使權利。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按照《安徽省國資委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皖國資產權〔2016〕144號)要求擇優選擇投資者。
(三)資產評估。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宿州市國資委宿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宿州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宿國資〔2017〕17號)規定開展資產評估。評估機構的選取按照《宿州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宿州市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宿國資〔2017〕11號)規定的方式進行;市國資委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經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報告是企業產權變動、作價的參考依據。
三、關于投資管理
(一)投資方向。市屬企業投資要充分體現出資人意愿,并符合全市發展目標戰略方向;所投資項目要優先選擇能夠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大基礎設施工程、發揮引領作用的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投資要聚焦主業,有所為有所不為,通過發展主業提質增效。
(二)責任主體。市屬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市國資委。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2.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3.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4.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5.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6.投資風險管控制度。7.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8.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9.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10.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三)投資計劃。市屬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市國資委。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2.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3.投資結構分析。4.投資資金來源。5.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市國資委對市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委要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含調整計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市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
(四)監督檢查。投資行為實施前,必須經企業黨組織研究通過后,再由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并按規定批準或備案,必要時應邀請外部專家對投資方案進行論證。投資行為實施過程中,投資企業應當定期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進行研判,及時采取對應措施。投資行為完成后,市屬企業應當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市國資委對市屬企業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
四、關于貸款擔保
(一)明確職責。市國資委對市屬企業擔保行為履行下列職責:1.依法制定擔保管理相關規定。2.審批市屬企業對非市屬企業的擔保事項。3.對市屬企業的擔保管理工作進行監督。4.法律法規及市屬企業章程規定的職責。市屬企業對擔保行為履行下列職責:1.決定集團公司對內對外擔保事項。2.建立擔保事項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統一決策、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機制。3.制定擔保管理辦法,報市國資委備案。4.負責集團公司擔保事項的風險管控,及時收集匯總和分析擔保信息,建立擔保事項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5.每半年向市國資委報告本企業及子企業擔保情況和風險分析。
(二)決策程序。市屬企業要按照以下程序實施擔保行為:1.審查擔保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對擔保項目進行風險評估。2.編制擔保業務審批報告書,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3.對擬擔保事項和擬簽訂的擔保文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4.企業總會計師或企業分管領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對擔保事項簽署審查意見。5.股東會和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研究決定。
(三)擔保范圍。市屬企業可以為其子企業提供擔保,但不得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提供擔保;市屬企業所有子企業之間擔保統一由其一級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市屬企業之間可以提供擔保,但不得為其子企業提供擔保;市屬企業原則上不得為非市屬企業提供擔保,特殊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企業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保:1.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的、資不抵債的。2.存在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不良記錄的。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或破產訴訟的。4.擔保項目風險大或無穩定還款來源的。5.擬以短期資金投資于長期項目的。6.企業擬關、停、并、轉或清算破產的。7.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四)額度管理。市屬企業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80%;市屬企業為其他市屬企業提供擔保的,對同一被擔保人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60%;為非市屬企業提供擔保的,對同一被擔保人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市屬企業為所屬子企業提供擔保的,原則上應按持股比例與其他股東共同承擔擔保責任,所有股東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被擔保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市屬企業對外擔保的,應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簽訂并辦理必需的登記手續前,市屬企業不得提供擔保,對參股公司的擔保視同對外擔保。
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和市屬企業辦理有追索權保理業務的擔保事項不適用上述規定。
五、關于國有資產出租
(一)完善程序。年租金底價高于100萬元的、租賃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涉及各類重要經營權、商標權、許可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由出租企業提供下列材料報送市國資委備案:1.出租方案請示文件。2.可行性研究報告。3.租金底價評估、詢價備案表(附資產評估、詢價報告)。4.資產出租方案。5.法律意見書。6.市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年租金底價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租賃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的市屬企業資產及子企業資產出租統一由市屬企業按照內部程序進行決策,但不得有下列行為:1.未按規定申報或超越審批權限規定出租國有資產。2.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串通舞弊、低價出租國有資產。3.規避詢價、評估等程序,或在此類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干預中介機構獨立執業或與中介機構串通作弊。4.應進場未進場出租資產的。5.規避監管分割出租資產的。6.其他違規出租資產行為的。
(二)出租范圍。市屬企業需要對外出租的各類國有資產(含倉儲、土地、房產、設備、臨時性構筑物等)。
(三)招租底價。出租企業可以采用市場詢價、評估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確定招租底價;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采用評估報告作為依據的,必須由企業從市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審查專家委員會資源庫中選取不少于3名專家進行評審;子企業招租底價由市屬企業負責確定。
(四)組織交易。原則上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該在安徽產權交易市場或者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詢價或評估年租金在30萬元以下的零星國有資產(含30萬元),由出租企業按照經市國資委備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確定的方式進行出租。
(五)合同簽訂。資產出租時,市屬企業應與承租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簽訂規范的資產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出租資產狀況,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并特別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如承租人擅自改變承租用途、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企業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出租交易合同簽訂后,出租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繳租金,并列入當年收入處理;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超過5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如需要續租或確需延長期限的,須重新履行審批程序。因合同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宿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六)特殊事項。已列入拆遷安置、改制重組、清算破產計劃的,上一級出資人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或者有特別用途的資產,由市國資委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等其它出租方式。
2017年8月31日